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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居委会****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盗窃,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多次使用断线钳盗窃中国电信淮南分公司通信电缆,被盗剪电缆线价值总计人民币15322元。

1.2018年10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驾驶皖D*****号江淮牌小型汽车到寿县县城东街盗窃中国电信电缆线时被附近居民发现并报警,二人将被剪电缆线装车后,见警车赶到,遂弃车逃离现场。该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3994元。

2.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谢家集区澳门街站后村附近,盗窃中国电信300对0.4芯电缆线49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578元;         

3.2018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谢家集区澳门街站后村附近,盗窃中国电信300对0.4芯电缆线49.5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594元;          

4.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谢家集区澳门街站后村附近,盗窃中国电信300对0.4芯电缆线48.6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565元;         

5.2019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望峰岗跃进门加油站附近,盗窃中国电信200对0.4芯电缆线70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127元;          

6.2019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望峰岗跃进门加油站附近,盗窃中国电信200对0.4芯电缆线72.5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168元;        

7.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望峰岗跃进门加油站附近,盗窃中国电信200对0.4芯电缆线71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143元;         

8.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谢家集区烟草公司附近盗窃中国电信电缆线,被行人发现后逃跑,现场遗留被剪断的400对0.4芯电缆线4.2米,200对0.4芯电缆线16.6米,该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538元;          

9.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谢家区第四小学附近,盗窃电缆线100对0.4芯电缆线134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079元;          

10.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周某某到谢家集区新华二村巷道内,盗窃300对0.4芯电缆线70米,被盗电缆线经价格认定为1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断线钳2把、汽车1辆;

2.书证: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释放证明等

3.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述;

4.证人周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证言;

5.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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