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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江县**村**号,现住平江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平江县**镇西街鲜品汇水果店门口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三轮自行车偷走。2020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平江县**镇月池塘菜市场看到一台三轮自行车可以偷,便于4月17日凌晨1时许到该菜市场内,看到这台三轮车仍然在,被告人苏某某便将该三轮车偷走放到了老畜牧局宿舍,17日上午9点在一家单车修理店内将三轮自行车锁割断。2020年9月4日早晨,被告人苏某某在平江县**镇老汽车站附近吃早餐时,发现车站内的停车棚内有一台电动车没有上锁,到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便从自己住的地方步行至老汽车站内,将该电动车偷走了,并将该电动车卖给了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易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图;7.监控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3册;

3.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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