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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号。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苏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多处便利店盗取货物4次,被盗物品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2881元。分述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号首层的**便利店,趁店员不注意,盗走放在店门口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箱(原味型,250ml,24瓶)、泰奇超级八宝粥1箱(430ml,24罐)。上述物品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288元。

二、2020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大道****铺的**便利店,用同样手法,盗走2L装原味雪碧8瓶、2L装原味可口可乐8瓶、500ml装香草味可口可乐24瓶,500ml装原味可口可乐48瓶、500ml装零度可口可乐12瓶。上述饮品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390元。

三、2020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大道****便利店,用同样手法,盗走放在店门口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箱(原味型,250ml)。当日凌晨3时,苏某某再至该店,用同样手法,另盗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箱(原味型,250ml)、百威啤酒一箱(24罐)。上述饮品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692元。

四、2020年8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号的**便利店,用同样手法,盗走雀巢咖啡丝滑拿铁(268ml)15瓶、茶π果味茶饮料柠檬红茶(500ml)15瓶、雪碧柠檬味(2L)8瓶、统一鲜橙多(450mL)15瓶,椰树牌椰子汁(245ml)24罐、怡宝牌饮用纯净水(555ml)36瓶、九斋堂芒果汁(488ml)6瓶。上述饮品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511元,已缴回。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饮料、物品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帆

                                               检察官助理 吴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缴获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梁某某和证人王某某。

4.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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