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欧宝煌牌二轮电动车,来到宾阳县**镇“**五金城”工地,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该工地上的19条槽钢。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槽钢价值人民币456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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