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路过桂平市**路**银行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没有锁大锁,于是心生贪念,趁周围无人注意,把摩托车偷走。被告人苏某某偷得摩托车后拉到桂平市**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