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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西路268号2栋附108号“车助士”洗车店内,趁清洗车辆后备箱之机,将失主张某某的一辆白色宝马车后备箱内化妆包里人民币4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 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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