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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携带撬笔和铁钳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77号顺发电动车配件店门口,用撬笔和铁钳将该店卷砸门的锁剪断,进入店内将96块新、旧电动车电池全部偷走,并将部分电池销赃用于吸毒。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电池共价值人民币3974.72元。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池21块,已归还给被害人。

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来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东二路14中学门口路边,用螺丝笔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车头锁撬开,盗走该雅迪电动车(电动车的规格型号:C博悦铂金版C/E-G,电机号:10ZW7273316YEK008****,车架号:LR4DE1A08K600****,电池伏数:60V 20A)。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21.07元。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检定证书》CTP00581-19、毒品称量相片、电动车发票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雷州市公安局城内派出所的证明;

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记录;

5.湛霞价认字(2019)301号、湛霞价认字(2019)3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窃取公民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195.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是累犯,有吸毒恶习,应当从重处罚;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起诉前部分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郑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两册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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