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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巷与***街交叉口**旅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1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广场东门附近路边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雷克斯牌山地自行车(价值1123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20年8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路交叉口西约50米路南**广告图文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1104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3、2020年08月17日上午11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广场前,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二轮车(价值4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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