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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6月2日,苏某某因盗窃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24日,苏某某因盗窃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对面的停车位上用石头将被害人奈某某停放的白色双龙柯兰多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破璃砸坏,盗窃车内棕色钱包一个内有多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到用偷来的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908盗刷8088元(含手续费88元)、ATM取现1012元(含手续费12元);中国银行盗刷0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265盗刷204元(含手续费4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9270盗刷102元(含手续费2元);包商银行尾号1200盗刷2020元(含手续费2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7800元盗刷6828元;共计盗刷奈某某农行、建行、包商银行18254元。

2、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与**小区交汇处的停车场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吉利全球鹰驾驶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现金100元。

3、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东区**号楼北面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银灰色天津夏利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背包一个,包内有钱包一个、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4、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对面空地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灰色别克凯越汽车副驾驶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女士钱包一个。

5、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的银灰色斯柯达晶锐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6、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东侧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红色东南菱悦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米黄色皮质女士手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把其他被盗物品丟弃。

7、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最东面楼房北侧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白色长城哈弗汽车右后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8、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底层**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冀某某停放的白色尼桑逍客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粉色白色相间挎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工作证、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的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把其他被盗物品丟弃。

9、2019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白色别克英朗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女士黑色手包一个、现金100元,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把其他物品丟弃。

10、2019年8月6日晚,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西墙处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墨绿色本田汽车车窗玻璃砸坏,盗窃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内有健身服一套,瑜伽垫一个,两张健身卡,后将盗窃物品丢弃。

11、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白色福特福睿斯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棕色提包内现金300元。

12、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黑色大众汽车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女士背包一个,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13、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楼下将高某某停放的白色帝豪GL右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女士钱包、男士钱包一个,盗窃钱包内现金4700元。

14、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西侧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的白色荣威550汽车左侧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女士挎包一个,内有化妆品物品,后将被盗物品丢弃。

15、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银行门前将被害人岳某某放的汽车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男士手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 、银行卡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将剩佘物品丢弃。

16、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白色现代瑞纳汽车副驾驶后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男士背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丢弃。

17、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院内将吴某甲停放的白色逍客汽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白酒一瓶,后被苏某某自己饮用。

18、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的白色福特汽车左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男士手包一个,内有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丢弃。

19、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灰蓝色别克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20、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下盗窃张某丙停放的白色荣威RX8汽车车内物品时将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将其他被盗物品丢弃。随后,苏某某8月10日凌晨3:25分至4:25分,将被盗张某丙邮政银行尾号3568信用卡刷取2988元。

21、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东区停车场将被害人伊某某停放的白色尼桑奇骏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盗窃鲁美诺斯牌手表一块(手表已发还)。

22、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内将王某甲停放的白色现代伊兰特右后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单肩包一个,内有银行卡、POS机等物品,盗窃现金700元。

23、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的白色三菱汽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现金300元。

24、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白色铃木雨燕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25、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的白色长城哈佛H3汽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包一个,后将盗窃物品丢弃。

26、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阿某某停放的白色比亚迪S3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27、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的白色宝骏510汽车用大理石将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28、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西侧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银灰色奥迪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黑色卡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的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29、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南门花池旁边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的白色卡迪拉克)XT5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30、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的黑色现代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丢弃。

31、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风情街**号商铺门口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的白色别克君威汽车后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灰白色酷奇牌背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32、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楼楼后将被害人张某戊停放的白色东风本田XRV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33、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西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白色捷豹F- pace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单肩包一个 ,内有卡包一个、银行卡5张、身份证、车钥匙、充电器、充电宝、POS机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丢弃。

34、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楼前停车场将被害人道某某停放的红色本田CRV汽车后门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35、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公寓楼**号楼**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的北京B20汽车左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36、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紫红色斯柯达昊锐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男士背包一个,包内有工作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丢弃。

37、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额某某停放的棕色现代 IX35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现金100元。

38、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饭店西胡同里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的银色CRV汽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卡包一个、钱包一个、现金200元、银行卡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其他被盗物品丢弃。

39、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园**号楼**单元将被害人齐某某停放的丰田RV4汽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40、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的黑色尼桑天籁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蓝色女士挎包一个, 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丢弃。

41、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张某己停放的银色荣威550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布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现金300元、银行卡3张、信用卡7张、蓝牙耳机、手电驾驶证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将其余物品丢弃。

42、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楼北侧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白色卡迪拉克XTS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手包一个、内有肉票代金券、超市代金券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43、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的红色尼桑骊威汽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盗窃黑棕色女士挎包一个、女士手包一个,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44、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国贸里**内衣店门口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的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手包一个、内有银行卡 6张、驾驶证、身份证、护照等物品,后苏某某将其余被盗物品丟弃。

45、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北侧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庚停放的白色宝来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银行卡、身份证、钥匙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其余物品丢弃。

46、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饭店西南角将被害人格某某停放的长城C30汽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女士挎包内现金200元。

47、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楼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的白色起亚汽车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黑色斜跨布包一个 ,内有水壶一个、筷子一副、请帖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丢弃。

48、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杜某乙停放的灰色丰田RV4汽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砸坏,盗窃乒乓球包一个、内有乒乓球拍一副、短裤、半袖杯子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49、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的红色丰田致炫汽车左后门车窗破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50、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健身器材旁边空地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的香槟色林肯MKZ汽车左前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银行卡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将包丢弃。

51、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的红色别克英朗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男士斜挎包一个,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丢弃。

52、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张某辛停放的黑色丰田RV4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男士挎包一个,包内有黑色男士七匹狼钱包一个、账本及银行卡等物品,后苏某某将被盗物品丟弃。

53、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医院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丙停放的白色尼桑骐达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54、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的黑色公羊道奇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男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80元、账本、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将被盗物品丟弃。

55、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南门对面胡同内公共厕所门前将孟某某停放的白色宝来汽车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男士斜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600元,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其余物品被丢弃。

56、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特某某停放的白色本田杰德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57、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宾馆南金地商住楼胡同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白色本田格瑞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男士腰包内有现金200元。

58、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南侧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的棕色比亚迪 S7汽车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将包丢弃。

59、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小区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斯柯达科迪亚汽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现金100元。

60、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前**超市北胡同内停车场将被害人那某某停放的银色大众速腾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 未盗窃到物品。

61、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白色大众速腾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62、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队东面的路边将被害人新某某停放的咖啡色东风AX7汽车驾驶室后门车窗玻璃砸坏,盗窃男士钱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驾驶证、现金500元,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其余物品被丢弃。

63、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家属楼下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的白色猎豹汽车左前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手包一个、现金100元、驾驶证、票据、记事本等物品,苏某某将现金拿走后其他被盗物品丟弃。

64、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吉安康大药房门前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白色丰田RV4汽车后门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65、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和**号楼之间将被害人赵某丁停放的北汽幻速汽车左侧车窗玻璃砸坏,盗窃挎包一个、黄鹤楼香烟4盒。

66、2019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前用大理石板将被害人特某某停放的白色越野车左后侧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黑色男士挎包一个,被盗挎包内有包商银行等银行卡八张,两张维多利商场1000元购物现金卡(已发还被害人),随后被告人苏某某用从白色越野车上偷来的包商银行卡到**小区楼下农村信用卡银行取现2000元,又用包商银行卡在自己办理的POS机分别刷取4999元、1119元。

67、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在锡林浩特市**小区红砖墙北200米处盗窃尹某某停放的白色福特福克斯汽车将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登记保存清单、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手机短信截屏、邮政银行尾号3568消费短信及APP查询情况截屏、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奈某某手机短信截图、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社保卡复印件、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1)锡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特某甲、金某某、尹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施某某、阿某某、吴某甲、田某某王某甲、高某甲、格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刘某乙、潘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杜某甲、叶某某、那某某、岳某某、郭某某、郑某某、额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孟某某、新某某、特某乙、徐某某、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曹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康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道某某、牛某某、于某某、张某戊、蒋某某、万某某、刘某丙、张某己、刘某丁、杜某乙、张某庚、包某某、赵某丙、王某丁、胡某某、周某某、张某辛、文某某、张某壬、王某丙、冀某某、高某乙、聂某某、马某某、赵某丁、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蒙迪安[2019]电子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被盗数额共计人民币43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国庆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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