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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地临朐县**镇**村**号,住该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临朐县**镇**沟吴某某加气站内秘密窃取固瑞克喷涂机一台。后经鉴定,涉案价值人民币19000元。
    2、2019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临朐县**镇**村宗某某家中秘密窃取红色新日电动车一辆。后经鉴定,涉案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物品已经返还被害人。

3、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临朐县**镇计生服务中心门前秘密窃取李某某蓝色小羚羊电动车一辆。后经鉴定,涉案价值人民币2802元。被盗物品已经返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临朐县**镇华兴超市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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