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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路**段**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至2019年5月23日晨,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北侧**银行往东约150米处,破坏被害人许某某(男,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牌号:京GU****)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50余元。经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车辆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小学北侧路边,破坏被害人郑某某(男,河北省人)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牌号:冀G9****)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手表一块、手串一串。

2019年8月11日晚至2019年8月12日晨,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公园南侧停车场,破坏被害人姚某某(女,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牌号:京QY****)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9年8月13日下午至2019年8月14日晨,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北**路东,破坏被害人王某甲(男,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牌号:京KB****)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东侧停车场,用螺丝刀破坏被害人钟某某(女,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牌号:京ND****)的车窗边框,窃取车内财物未遂。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用螺丝刀破坏被害人路某某(男,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牌号:京QW****)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经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车辆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犯罪工具螺丝刀等赃证款物品;2.书证:机动车行驶证,收据、北京**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被告人的前科和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姚某某、王某甲、钟某某、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附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询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柏江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册,含光盘贰拾壹张。

3.本院讯问笔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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