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7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无为市无城镇人民广场附近的福香园饭店门口处将被害人缪某某的一辆新日牌银灰色二轮电动车偷走。
2.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无为市无城镇人民广场西大街三福百货附近的小巷内将被害人谷某某的一辆新日牌黑色二轮电动车偷走。
3.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无为市无城镇绣溪菜市场旁将被害人汪某某的一辆燃油助力车偷走。
4.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无为市无城镇万鸿商城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偷走。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王某某、汪某某、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松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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