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62********,汉族,小学文化,常熟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间,先后至常熟市**镇**小区**号、**路**号、**路**号**幢**号,采用直接搬走的手段,实施盗窃4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10元的盆景4株和花盆1只。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5月8日22时许,至常熟市**镇**小区**号门口,采用直接搬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0元的盆景1株。
2.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至常熟市**镇**路**号**幢**号门口(**小区**幢),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价值人民币50元榕树盆景1株。
3.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至常熟市**镇**路**号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苏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20元凤梨盆景1株。
4.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苏某某的两株发财树盆景,其中涉案的发财树盆景1株及花盆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盆景4盆及花盆1只(均系照片);
2.书证:居民身份证、发还清单;
3.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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