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身份证号码4406831991********,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被害人苏某某闲置的**大楼及旁边的宿舍楼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底,被告人苏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被害人苏某某闲置的**大楼一楼盗走厨具等物品一批;
2.2019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被害人苏某某闲置的**大楼旁的宿舍楼盗走电视、电线、空调、投影仪、音响,电线等物品一批;
3.2019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去到**大楼旁的宿舍楼内盗走铝合金窗、防盗网一批;
4.2019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去到**大楼内盗走电梯两台;
5.2019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去到**大楼内盗走铝合金窗一批。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防盗网和铝合金窗共价值人民币43269元,被盗的一台三洋牌电梯价值人民币189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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