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号**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188号时代幸汇停车场附近,趁夜深无人之机,分工合作,采取撬车头锁、接驳电源线等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一辆红色无牌新本牌XB125-2男装摩托车(车架号:LUJPCJL21JA11****,发动机号:J319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2元。
2.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从化区卫生监督所门前人行道,趁夜深无人之机,分工合作,采取撬车头锁、接驳电源线等方式,盗得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飞鹰牌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PN****),后将车辆低价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1元。
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河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摩托车、手机;
2.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和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白色vivo x9s plus手机一部,暂存于广东省广
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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