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3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初中,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5时32分许,被告人苏某某行至深圳市福田区**路**酒吧电梯处时,见被害人任某某因喝醉酒坐在电梯的台阶上睡着了,被害人右侧裤袋里装着一部PHONE X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55.83元),遂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将该手机卖到福田区华强北一家手机店,卖得人民币1400元。
2019年8月8日1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网咖门口处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视频研判通报、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院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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