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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77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大厦**电动车停车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锁,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悦动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认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22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购买凭证、电动车登记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意见;

5.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力

代检察员:黄田万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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