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2004年**月**日出生,未满16周岁,教育释放)因为无钱消费和没有交通工具使用,便密谋来到平南县城区盗窃电动车变卖得钱来使用和得到交通工具使用。
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窜到平南县生态公园下坡中段的儿童游乐场小卖部门口,由苏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苏某甲负责将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平南D8770的粉红色雅益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在平南县平南镇旧车站对面中国黄金旁边的巷子里,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分工合作,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在平南县平南镇通泰超市商业广场步行街某一商铺门口处,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分工合作,将谢某甲停放在该商铺门口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平南M1271灰色台铃牌电动车偷走。
经依法鉴定:车牌号为平南M1271台铃牌电动车价值3040元人民币;车牌号为平南D8770雅益牌电动车价值1680元人民币;吴某某被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盗电动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专用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谢某乙、苏某乙证言;4.被害人谢某甲、吴某某、罗某某陈述;5.被告人苏某甲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未成年人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 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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