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来到**大排档,发现大排档门口附近空地处李某某停放有一辆车牌为粤S****H的日产牌商务车,于是捡起钢筋将该车副驾驶车门玻璃敲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后在车内发现没有值钱物品即离开了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的商务车副驾驶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291元。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苏某某来到钦州港**路**小区,发现赵某某经营的“螺公堂”螺蛳粉店已经关门停止营业。确认店里没有人后,苏某某便捡起石头砸坏店铺玻璃门爬进店里实施盗窃,苏某某在店内盗得一台华为牌手机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后离开了现场。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被损坏的店铺玻璃门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苏某某入住北海市波菲时尚宾馆202号房,期间苏某某叫欧某某借手机看电视,欧某某将手机借给苏某某时也告诉其手机锁屏密码,之后欧某某便睡觉了。当日早上,苏某某看房间内的人没睡醒,趁机将欧某某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欧某某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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