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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暂住常州市新北区**广场****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乡****新村**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翠竹新村小区内,多次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取女性胸罩、内裤、丝袜。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在翠竹新村**幢**号车库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晾晒的胸罩二个、女式内裤八条。

2、2020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在翠竹新村**幢**号车库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晾晒的胸罩一个、女式内裤一条。

3、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在翠竹新村**幢**号车库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晾晒的胸罩二个、女式内裤两条。

4、2020年1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在翠竹新村**幢**号车库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贾某某晾晒的粉色胸罩一个、粉色女式内裤一条。

5、2020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翠竹新村**幢**号车库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贾某某晾晒的丝袜一条。案发后,赃物在苏某某的暂住地被查获。

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丝袜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栋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常州市新北区**广场**幢**室暂住地候审,电话:1339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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