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86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7********,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1994年8月5日被哲里木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16日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199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村**店门前,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00.00元
2020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抻面馆门前,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泰和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3.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录像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两起,侵犯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60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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