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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 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 年2月8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4月11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3月26 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9月13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11月1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6 月2 1 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轻轨站1号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华医院门诊附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视频截图等;

1.​ 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于重庆市高新区**小区**组团**栋**号监视居住,被告人电话1361833****。

2. 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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