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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职业,户籍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广场**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甲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重建地菜鸟驿站取包裹,当苏某甲到店内让工作人员给其拿包裹时,发现被害人彭某某放置在该店内前台左上角的IPHONEXSMAX土豪金手机,苏某甲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际,将该手机与其包裹一并拿走。当苏某甲行驶至**街道重建地往**村一上坡路段时,被盗手机突然响起,苏某甲担心被彭某某发现便将该手机丢弃在路边的草丛里,后被公安民警提取并扣押。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60元。

被告人苏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将扣押的土豪金iphone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彭某某。苏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望价认[2019]007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长沙市鑫盛通讯出库单、谅解书;2.勘查、辨认、指认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苏某甲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苏某甲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丽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28****。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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