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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55********,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村民**号。被告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苏某某翻墙进入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村民组**号的被害人周某某家院子,从未锁的厨房门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卧室,盗取被害人周某某置于木箱内的现金人民币6900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佳丽

2020年520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村民组**号。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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