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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社区*****号,住宾川县****社区*****。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跟随妻子张某某(环卫工人)到宾川县**镇**路清扫街面卫生,当扫至**路****酒店门口时,被告人苏某某发现李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牌号为云LNJ430女式摩托车钥匙未拔,遂将摩托车盗窃骑回家中,并将所盗摩托车牌号改动后藏匿,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李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3078元。经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对其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7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再平

       2020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在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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