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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罪)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因对占地赔偿问题不满,携带壁纸刀从**镇**村其家中出发,到南赵村村西高速桥东侧的树林内,爬上电线杆将变压器高压线割断,致使线路跳闸,南赵村、南陈村、陈朝宇、北陈村等村庄及21家企事业单位停电10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栾城区供电公司窦妪供电所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泄私愤,破坏高压电线,致使多个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停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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