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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等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苏坚丰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一无人老厝内,将重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贩卖给朱荣标,从中牟利人民币50元。

2020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荣标、苏坚丰一起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一无人老厝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苏坚丰拿现金人民币950元给朱荣标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荣标将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苏坚丰吸食,从中牟利人民币5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苏坚丰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上述吸食后剩下的疑似毒品白色透明晶体共0.38克,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被提取的白色透明晶体均没有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的供述;3.现场相片;4.检验报告、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苏坚丰、朱荣标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荣标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 张宇浩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坚丰、朱荣标均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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