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蕲春县********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 2020年6月2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京九**路,因涉嫌串通投标罪, 2020年6月2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 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以下简称赤东镇易地扶贫一标段)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苏某某得知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营利,因苏某某无建筑从业资质,于是联系被告人管某某要求其帮忙借其他建筑公司的资质在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得到管某某的大力协助后,苏某某通过管某某借到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黄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资质。2017年5月4日经过投标资格审查,苏某某、管某某所借的七家资质公司有五家公司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入围获得最终投标资格。在开标前,苏某某安排管某某分别向**建设集团宋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谈某某、黄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某某、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方某某、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吕某某等人提供投标报价以制作商务标标书,并分别给予陪标好处费。2017年5 月26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以13391362.33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苏某某按工程总造价的1%向湖北**建筑有限公司缴纳项目管理费。2020年9月21日,经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赤东镇易地扶贫一标段项目测算获利总金额为803481.74元。

2017年6月30日,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敬老庄园装饰及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赤东镇易地扶贫二标段)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公开招标,时任原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营利,于是黄某某借到蕲春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资质。在开标前,黄某某与本公司会计陈某甲分别向蕲春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某、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张某乙、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某某、黄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丙、蕲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提供投标报价以制作商务标标书,并分别给予陪标好处费。2017年7月25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蕲春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5493708.9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由黄某某承建该项目。2020年9月21日,经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赤东镇易地扶贫二标段项目测算获利总金额为439496.71元。

2018年3月9日,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敬老庄园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赤东镇易地扶贫三标段)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公开招标,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得知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营利,因苏某某、张某甲无建筑从业资质,于是苏某某、张某甲联系被告人黄某某、管某某要求其帮忙借其他建筑公司的资质在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得到黄某某、管某某的大力协助后,苏某某、张某甲通过黄某某、管某某借到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资质。在开标前,黄某某、管某某分别向湖北富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丁、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张某乙、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吕某某、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韩某某、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乙、黄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等人提供投标报价以制作商务标标书,并分别给予陪标好处费。2018年3月30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2818354.17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由苏某某、张某甲共同承建该项目。2020年9月21日,经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赤东镇易地扶贫三标段项目测算获利总金额为16910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黄梅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972582.99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439496.7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敬老庄园项目装饰及安装工程、配套工程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材料等书证;2.证人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3. 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正大鉴字【2020】**号、**号、**号鉴定报告;4.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为承揽工程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违法所得141207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管某某、黄某某、张某甲主动退清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  军

检察官助理:岳佳佩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7276****;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200****;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13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9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