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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等3人组织、协助卖淫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25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住新疆阿克苏市****洗浴中心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洗浴中心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住新疆阿克苏市**路**洗浴中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袁某某、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联系袁某某、余某某协助经营管理**洗浴中心,并招募卖淫女为其赚取非法所得至2019年3月24日。在此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洗浴中心负责人)通过建立微信群聊天,拉出租车司机进群帮助**洗浴中心进行拉客招嫖;同时陆陆续续招募多名卖淫女,并对**洗浴中心的卖淫女进行管理。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洗浴中心内非法获利的账目清算、收取嫖资以及小姐上钟报价的行为。被告人余某某负责**洗浴中心的安保,接待嫖客与卖淫女对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洗浴中心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余某某协助苏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19年11月17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袁某某、余某某现在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20份和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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