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34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93号。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村**号。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村**号。2009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村**号。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龙某乙、龙某甲、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5月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25日、7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龙某乙、龙某甲、谢某某等人经预谋,在我市**镇**大街五巷14号出租屋一楼被告人刘某某暂住处、**镇**路102号A301房被告人苏某某暂住处、**镇**街6号被告人龙某乙暂住处、**镇**路**巷4号之二出租屋等地多次以扑克牌“赌三公”,并从中抽头渔利的方式开设赌场。2016年12月28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对**镇**大街五巷14号出租屋进行检查时,抓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龙某甲、龙某乙、谢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祥、陈某英、方某华等共2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龙某乙、龙某甲、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龙某乙、龙某甲、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龙某乙、龙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