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4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楼**室。2017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在合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在职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学生培训费,占为己有,共计81288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20余名学生交纳的培训费,共70788元。
(2)被告人苏某某推送篮球教练员史**支付宝收款码给学生家长,收取裘**、丁**同等两名学生培训费10500元。
被告人苏某某在归案后退还合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史**、聂**等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学生家长缴纳的培训费共计812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19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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