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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R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网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初签定网吧委托管理合同,全权委托**公司经营管理**网吧。同年9月下旬,**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派被告人苏某某至**网吧担任店长职务。后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其掌控的**网吧收款账户的支付密码,于2018年1月10日至1月17日多次将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7910元转账至自己名下的账户;于同年1月17日下午将店长备用金人民币500元、当日营业款现金人民币700元、当月10日营业款现金人民币970元以及一部收款专用的华为牌手机据为己有后逃离**网吧。后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走关联的公司银行账户内现金人民币63000元,该笔款项被苏某某用于购买彩票和套现消费。经核实,被告人苏某某共侵占**网吧人民币93080元以及l部华为牌手机。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地产中介公司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网吧日结报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交易记录,**公司网络工作制度,店长工作流程,网吧委托管理合同,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单位工作证明,涉案手机的购买票据,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桂某某、施某某、梁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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