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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临沧********有限公司财务科原出纳,云南省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凤庆县**镇**村委**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4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在临沧********有限公司财务科担任出纳期间,采用收入不入账、应支付少支付或者未实际支付等手段,将其经手、管理的公司资金共计263504.79元窃取后用于个人消费。其间,被告人苏某某还采用收入不及时入账的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6376.90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退回涉案款项52000元后潜逃至境外。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孟平区一搅拌站内被缅甸佤邦警方抓获,并于同年12月18日移交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追逃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他书证;

4. 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政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讯问视频光盘壹张,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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