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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太原市**,山西**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担任山西**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分三次骗取公司支付“项目导入人”的奖励共计184522元。赃款个人使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358****

2.移送:侦查卷贰册,散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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