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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住文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清徐县**机械厂于2007年8月9日注册成立,住所清徐县**乡**街**号,投资人、实际管控人王某某(已判处),经营范围机械加工、精密机械铸造。一般纳税人。

清徐县**铸造有限公司于1987年6月3日注册成立,住所清徐县**村,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续修明,实际管控人武某甲(已去逝),经营范围铸铁管制造、球墨铸铁井盖。一般纳税人。

清徐县**铸造厂于201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住所清徐县**村,投资人、实际管控人贾某某,经营范围道路运输、铸件加工。一般纳税人。

1.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王某某作为太原清徐县**机械厂管控人,在太原清徐县**机械厂与宁夏*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白某某(已判处)和被告人苏某某的介绍,购得宁夏*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079696.56无,税额183548.44元,价税合计1263245元。后在清徐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2020年3月太原清徐县**机械厂将抵扣的税款从进项中转出,4月将税款补缴。

2.2015年9月20日至2016月1月23日期间,武某甲作为清徐县**铸造有限公司管控人,在清徐县**铸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白某某和被告人苏某某的介绍,购得宁夏*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20213.69元,税额88436.31元,价税合计608650元。后在清徐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现已从进项中转出。

3.2015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清徐县**铸造厂投资人、管控人,在清徐县**铸造厂与宁夏*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苏某某和其他人的介绍,购得宁夏*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02863.24元,税额34486.76元,价税合计237350元。后在清徐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现已从进项中转出。

2015月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作为清徐县**铸造厂投资人、管控人,在清徐县**铸造厂与宁夏*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苏某某和其他人的介绍,购得宁夏*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53846.16元,税额26153.48元,价税合计180000元。后在清徐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现已从进项中转出。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到清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介绍清徐县**机械厂、清徐县**铸造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认证结果清单、认证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印件、记账凭证入库单、企业信息、退税完税证明、申报表、到案情况说明、税务局处理决定书、银行明细资金回流图等;2、证人武某甲、武某乙、崔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他人没有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3.26万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介绍清徐县**机械厂、清徐县**铸造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该部分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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