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群上发布“代刷销量”的虚假广告,骗取我市被害人付某兰等人微信扫码付款人民币9539元。
2020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并缴获平板电脑一台,冻结支付宝账户8980468**@qq.com的资金。归案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扣押的物品等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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