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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回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商丘市********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投案后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和其丈夫高某在夏邑县**乡看香时与夏邑县**镇**村的孙某相识,苏某某自称“李某,丈夫叫高某”。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苏某某为缓解经济压力,以其承办夏邑县的春晚需要到电视台送礼为由向孙某借钱一万元用于日常花费。在孙某多次向其索要借款的情况下,2017年5月4日苏某某以“李某”的名义给孙某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1月6日,苏某某将款归还孙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是孙某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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