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为好友,并谎称其是两被害人的兄弟黄某某的女朋友陈某某,被告人苏某某以陈某某的身份向被害人黄某丁推介说其在做“**微商”,被害人黄某丁先后向其支付5428元购买该产品,被告人苏某某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继续骗取款项,将价值1288元的产品交付被害人黄某丁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再继续供货。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以陈某某的身份虚构其父亲患癌要借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丁人民币合计56500元,被害人黄某丙合计40000元,后将骗得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兴园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冒充他人多次骗取财物,涉案金额共计1019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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