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末至2018年5月初,被告人苏某某先以能在绥中县****一期购买团购房,后又杜撰兴城市**泳装厂老板张某某身份,以能在兴城市****小区购买团购房,分别以交定金、房子税、钥匙钱等理由,多次骗取何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7,7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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