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房**房。曾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08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偿还债务向杨某某虚构有一辆沃尔沃牌轿车(车牌号码粤G****5)车主黄某某需要抵押该车借款15万,并提供了虚假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因二人之前有过成功的合作,所以杨某某便信任苏某某所说。于当日,杨某某扣除部分利息后通过其招商银行卡分三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45500元到苏某某妻子陈某某的银行账号6217****6163。于2018年08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偿还债务又虚构另一辆捷豹牌轿车(车牌号码粤G****2)的车主王某某需要抵押该车借款25万元,并提供了虚假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于当日,被害人杨某某于扣除部分利息后通过其招商银行分五笔转账共计人民币247500元到苏某某妻子陈某某的银行账号6217****6163。被告人苏某某收到上述共计人民币39.3万元的钱款后,便私自将这笔钱款偿还自身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共计返还了人民币268730元(包括抵押一辆2018年款奥迪A4轿车)给杨某某,余下的124270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5、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身份证、行驶证、抵押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借款条、承诺书、具结书等截图;手机图片情况说明;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8、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积极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6月9日
附:1. 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