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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4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10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经张某某介绍结识被害人杜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共和利福德饭店内,苏某某以“自己认识鞍山市铁西医院**,能够给杜某某办理提职”事宜为名,先后三次骗取杜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51500元,骗得钱款已被苏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一份;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张  禹

2015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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