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因缺乏资金使用,萌生在互联网利用医生虚假身份谎称能帮助他人办事和治病的方式骗取财物,苏某某在微信群、抖音视频软件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陆某某共计人民币4532.5元,随后拉黑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逃避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一、2020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抖音视频软件自称为广西**医生,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抖音视频软件相识,苏某某利用编造自己是广西**的医生的身份,了解到张某某病情和电话号码****,苏某某利用虚假身份通过自己电话1827573****联系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对方购买进口药方治疗妇科疾病和医保报销,张某某信以为真,互加微信****,张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发给对方微信(账号aa55205****,昵称“**”)人民币1132.5 元,转账后被苏某某拉黑意识到被骗。
二、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微信(账号:aa55205****)通过“**群”微信群添加被害人陆某某微信(账号:Iit1527875****,昵称:**)相识,谎称是医生,以能够帮助疏通关系办理陆某某小孩入读浦北县**小学和购买进口药治疗疾病、报销医保为由,骗取了陆某某共计人民币3400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某家属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日先****赔偿了陆某某、张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京伟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27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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