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9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大学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路**号**室,现住本市南湖区**小区*幢***室。2008年10月1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9年11月2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3月份至4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嘉兴市南湖区宝石公馆三期地推业务不能进行的情况下,仍先后骗取本市海尔电器寿宝贵8000元、峰海石材赵从源5000元参展费,合计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退赔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