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镇**街**号**单元**室(*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投案,同年7月17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在榆社县**物流公司做更换大车轮胎、配件等生意需要投资入股,并承诺给高额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994600元、连某某286139元、游某某270000元、白某某204000元、鹿某某434700元、李某某830000元,后被告人苏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和买彩票。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共计诈骗六名被害人3019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3019439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琼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