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苏某某 ,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身份证号码:450322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广西临桂县**镇**村**号 。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6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临桂**政府找到桂林**地产有限公司**厂的职工宿舍把新的水电改造工程做好,作为置换条件****厂把厂内的大约12亩地通过政府改变性质后,由桂林**地产有限公司上交土地出让金后对这块地进行开发。但因要在该地块建设学校,临桂**政府将****厂这12亩地用来建设学校,便把路口村后面的一块大约15亩的地块置换给桂林**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该地块后被桂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现为“***小区”)。
2016年因多种原因,桂林**合作开发。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此事后,谎称有“***”小区的劳务项目,用他人制作的一枚桂林**地产有限公司的假公章,与被害人罗某某签订了一份盖有“桂林**地产有限公司”假公章的《桂林市***小区项目劳务承包合同》,苏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在临桂县**路“***”餐馆收取被害人罗某某信誉金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将诈骗来的100000元人民币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洋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2、 随文移送公安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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