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6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月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参与“海外精准扶贫”项目可以分红但需要资金支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二十五人入会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0元;以上级需要继续交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二十三人共计人民币3450元。
2、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参与“海外精准扶贫”项目可以分红但需要资金支持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信任并多次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6500元。
3、2016年8月,被告人苏某某以参与“海外精准扶贫”项目可以分红但需要资金支持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000元。
4、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扶贫款项”已经到账但需要转账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及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2000元。
5、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以“扶贫款项”已经到账但需要交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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