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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交友平台“树洞APP”上冒充卖淫女诱骗被害人曾某某添加其QQ130620****招嫖,并骗取曾某某转账,后以转账没有备注、交纳保证金、开通安全措施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相继向其转账388元、388元、388元、888元、888元、1688元,共计骗得人民币4628元,并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苏某某通过其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4628元给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46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继鹏

                                    书 记 员 王丽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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