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因购买口罩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害人郑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后频繁聊天。苏某某为诈骗郑某某钱财,又以另外的微信号"a1372772****”虚构了“情感专家曼妮”的身份,以微信方式与郑某某聊天并取得其信任,通过"某某”暗示苏某某系茂名市某副市长儿子,诱导郑某某与苏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诈骗钱财。2020年2月6日苏某某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上景中心豪生酒店与郑某某见面。苏某某又以另外的微信号"a53111****”虚构“茂名卫生局局长儿子廖宗”的身份,以能帮郑某某购买大量口罩为由诈骗其钱财。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苏某某以帮郑某某买口罩为由诈骗其220850元,以借钱买车为由诈骗其110000元,以买手机为由诈骗其5000元,以打官司为由诈骗其41752元,以付贷款手续费为由诈骗其40700元,以住院做手术、买特效药等理由诈骗其205228元,共计诈骗郑某某钱财623530元。经查实,苏某某冒充"某某”使用的微信号"a1372772****”和冒充"廖某某”使用的微信号"a53111****”的注册身份信息均为苏某某本人。而后因害怕郑某某报案,苏某某于2020年3月2日、3月12日分四笔通过支付宝退还了郑某某7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对苏某某进行网上追逃,于2020年3月1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酒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关于扣押物品说明;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账户明细、车辆买卖合同复印件、银行交易详情、银行历史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碟内容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内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遂溪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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