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被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明知雷某某(另案处理)犯罪集团存在着诈骗他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投资平台投资理财,先后对被害人邵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达二十四万余元,至起诉时已查实被害人邵某某、徐某某被骗共计六万余元。
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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