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谎称认识相关领导,虚构到河南帮助请托人办事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党某某人民币45000元及烟酒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洪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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